工厂化健康养殖鳗鱼技术

2014-09-26 cheng
工厂化健康养殖鳗鱼主要是采用现代工业技术和现代生物学技术等,在半自动或全自动的系统中,高密度养殖(包括育苗)健康的、无公害的鳗鱼,并对全过程实行半封闭或全封闭管理的、一种无污染的健康养殖生产方式。 一、养殖设施 包括养鱼场、工厂化大棚养殖池、充氧设施、调温设施、调光设施、进排水设施、水处理设施和分析化验室等;鳗鱼场应选择在水质优良;无污染、进排水方便的地方,大棚保温及透气的性能良好,高温季节能够满足100%~150%的日换水量;单个水泥池面积以150平方米~300平方米为宜,池深约为1.1m~1.3m,水深0.8m~1.0m;排污口设在池底中央,采用钢筋焊成密栅板遮挡排污口,排污管直径20cm以上,采用暗管阴井自动溢水。鱼池进水前,要过滤水源,有条件时可在物理净化后经生物净化设施后再放水入池,进水后要及时消毒。工厂化养鳗场应建有蓄水池、调温池,待蓄水池水质达到标准水质理化指标后再使用。增氧设施包括池内安装增氧机或采取水体进入鱼池前增氧的方法,并安装有溶解氧自动控制传感器。工厂化鳗鱼养殖场可安装警报监控台,一旦发生意外(如断电、断水、水位过高或过低等)就会发出警报。 二、环境条件 1.水质养殖水源无污染,水质清澈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。水源为地下水、溪水、河流水及水库下泄水时,要求水质优良,不含有任何沉淀物和污物,水质透明、清澈,不含有有害重金属离子,硫化物的含量不能超过0.02mg/L,总大肠杆菌数小于5000个/L。水温25℃时,池水溶解氧含量应维持在5mg/L~7mg/L,游离氨的浓度应控制在0.1mg/L以下。日本鳗鲡对水质的要求与欧洲鳗鲡相比略有差异,日本鳗鲡能适宜较高的水温环境,但其冬季养殖效果不如欧洲鳗鲡,由于日本鳗鲡对光照相对不敏感,所以适宜采用透光养殖。 2.透明度夏季控制水体透明度在25cm~35cm之间,而在冬季则要求水体透明度在20cm~25cm。 3.水温最适水温范围22℃~26.℃,且苗期最适水温范围25℃~28℃;日升降温差不超过2℃,且白仔期日升降温差一般不超过1℃。 4.pH养殖欧洲鳗鲡水体的pH变化范围为6~9,最适范围应控制在6.9~7.5之间。养殖日本鳗鲡水体的pH要求为弱碱性。 5.溶解氧溶解氧含量应该大于6mg/L。 三、鳗苗的培育及投放 1.鳗苗选择优质鳗苗要求为头阔吻钝,规格整齐;游泳活泼,体表无创伤,体色光洁呈玉白色;肌肤丰润,机体健壮,无病原寄生;规格为6000尾/kg左右。 2.鳗苗放养放苗时间在3月~4月、水温达到20℃以上。放苗前,应先将培育池和鳗苗进行药物消毒,培育池的消毒方法与家鱼苗种池相同。鳗苗放养密度按一级池的要求进行,白苗下池前1天将水位加至30cm深,进苗前1小时~2小时在每口白苗池投放食盐,使食盐浓度为6‰。白苗入池后逐渐加温,一般每8小时升温1℃,水温达到20℃后开始投喂经洗净消毒的红虫。 3.鳗苗培育将体重在0.1g~0.2g的白仔鳗养到体重10g~20g的鳗种过程称为鳗苗培育,翌年大部分鳗种可以养成食用鳗上市,体重也达到150g~200g。鳗苗养成鳗种一般分三级进行,各级鳗池放养规格和密度分别为:一级池放养体重0.1g~0.2g鳗苗0.2kg/平方米~0.3kg/平方米;二级池放养体重0.3g~2g鳗苗0.3kg/平方米~1kg/平方米;三级池放养体重2g~20g的鳗种0.5kg/平方米~2kg/平方米。鳗苗下塘后第1周,应进行摄食训练,使鳗苗由分散摄食转为集中摄食,一般用红虫及蚌肉、猪肉糜或鲜鱼等与配合饲料混合投喂驯化,鳗种在达到体重20g以前必须要驯化为摄食配合饲料。 四、鳗种放养 放养时间一般在3月中下旬到4月上旬、水温达到13℃以上,放养密度视产量指标、鳗池条件、鳗种规格和养殖技术等因素来确定,一般规格为40尾/kg~70尾/kg的鳗种放养密度为100尾/平方米~150尾/平方米,规格为20尾/kg~40尾/kg的幼鳗放养密度为80尾/平方米~100尾/平方米。鳗种分池投放后,应及时用药物消毒,以防拉网选别操作时造成鳗鱼受伤而感染细菌,消毒后鱼池需大量换水,保持鳗池水质的清鲜,使鳗鱼正常摄食,促进生长。 鳗鱼在饲养过程中个体生长速度差异很大,必须采取分期放养、分期捕捞、捕大留小、捕大补小等措施,一般每隔1个月左右分级分稀一次,使同池鳗鱼规格整齐,放养密度合理。3月底放养的鳗种,6月初已有部分达到上市规格,即可进行第一次捕捞;6月以后,水温升高,鳗鱼食欲旺盛,生长快,至7月下旬可进行第二次捕捞,捕捞后立即补放鳗种;9月初成鳗上市后进行第三次捕捞;11月中旬进行清塘捕捞,将未达到上市规格的鳗鱼留作翌年舂放鳗种。分级分稀操作前1天~2天,要停止喂食,并更换池水,实行原池吊水,使鳗鱼排空肠胃内食物,再用光滑鱼筛进行选别。操作要求小心细致,防止损伤鱼体。 五、饲料投喂 养鳗饲料要求新鲜、配方合理、营养全面,以及矿物质、重金属含量不超标,并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饲料的标准。饲料投喂方法坚持“四定”原则,每天上午投喂1次,水温25℃时日投喂量为存塘鳗鱼总重量的2%~5%,新鲜饲料的日投饵率为10%~15%。早春或晚秋水温较低,或水温超过30℃时,日投喂量可酌情减少,一般要求投下饲料在20分钟内被鳗鱼吃完为度。鳗料要搅拌均匀、柔和,搅拌好后要立即投喂。通过合理投喂及加大换水量等措施,严格控制残饵在池中沉积,从而减少病害、水污染等现象的发生。 鳗鱼养殖所用的饲料,要适合不同生长阶段鳗鱼生长的营养需求,其中包含有适量的多种维生素、矿物质和高度不饱和脂肪酸等,不含有禁用的促生长激素和禁用抗生素。所用饲料要容易投喂,在水中不易溃散。在选购饲料时,应检查饲料标签是否标明以下应标有“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”字样,符合GB13078的规定;标明主要成分保证值;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;规格、型号、净重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。 六、水质管理 1.设置调温池用于白仔鳗放养及培育,可有效提高养殖成活率及其生长速度。 2.定期检测水质一般要求每隔3天~5天检测1次,发现问题可采取加大换水量、加强排污、利用水质改良剂等措施进行处理调节。 3.换水在幼鳗期、成鳗期饲养过程中,春季,随气温与水温的缓慢上升,温度变化大,要注意控制投喂,勿饱食;夏季,注意降温,每天换水100%,并尽可能采取微流水方式;秋季,日换水量在80%以上,注意加盖保温膜;冬季,由于气候寒冷,水温较低,最好增温至20℃以上(最低不低于15℃),为保持池水水温的稳定、减轻锅炉的供气压力,池水可适当加深,同时换水量可适当减少,一般日换水量为全池总水量的60%~80%,由于换水量较小,水质指标(如氨态氮、硝酸态氮等)均偏高,故要采取定期泼洒20mg/L光合细菌、或5mg/L~10mg/L水质改良剂、或15mg/L生石灰进行水质调节。 4.排污为了保持池水清洁,每天投喂后2小时~3小时要彻底排污,白仔期还应用虹吸法吸污,要求将粪便彻底排出并将池底、池壁及饲料台清洗干净,排污时的排水量视不同池水条件及养殖过程而异,可设置污水净化池等一级处理设施。 5.气候环境突变时的水质管理气候环境突变时,往往会引起水源水质突变,在这种情况下,有沉淀池的,应将水源水体沉淀24小时,并用15mg/L~20mg/L生石灰全池泼洒,沉淀后用二氧化氯消毒6小时~8小时,备用;无沉淀池的,应停食,仅少量换水,换水量一般为10%,并使用二氧化氯、水质改良剂消毒和改良水质。利用河水等水源的养殖场,应严格监控农药排入水源。 6.其他日常操作及注意事项养殖欧洲鳗鲡时,在夏、秋季水温超过26℃~28℃、气温在30℃以上时,为保持适宜水温及避免强光刺激,应使用遮光设施,要求遮光率为80%以上,并增加饲料营养水平;春、冬季时,使用黑色塑料薄膜覆盖池塘,以利于水温升高。周年养殖过程中,在饲料台上方完全遮光,以利于鳗鱼摄食。各个养成池配备的专用工具,在使用前后要严格消毒。工作人员出入车间和入池前,均要对所用工具、水靴和手脚进行消毒。每日工作结束后,车间的外池壁和过道都要进行消毒处理。白天,要经常巡视车间,检查气、水、温度有无异常,及时捞出病鱼和死鱼。养殖场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。 七、病害防治和药物使用 1.观察检测用肉眼定时观察养殖鳗鱼的摄食、游动、生长、发育等情况,发现病鱼、死鱼则及时捞出,并进行解剖分析、显微镜观察,查找原因,记录在案。对病鱼、死鱼做焚埋处理。 2.防治原则坚持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采取控光、调温、水质处理、使用安全消毒剂、增加流水量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。充分利用微生态制剂、中草药及其制剂防治病害。 3.药物使用在整个养殖过程中,使用安全无害的渔用药品,严禁使用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中所列的药物及无公害食品规定的禁用渔药,使用规定的药物后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休药期。养殖场要实行药品采购登记及药品使用登记制度,用药后要注意调节水质,以创造稳定、良好的水体生态环境。以利于水温升高。周年养殖过程中,在饲料台上方完全遮光,以利于鳗鱼摄食。各个养成池配备的专用工具,在使用前后要严格消毒。工作人员出入车间和入池前,均要对所用工具、水靴和手脚进行消毒。每日工作结束后,车间的外池壁和过道都要进行消毒处理。白天,要经常巡视车间,检查气、水、温度有无异常,及时捞出病鱼和死鱼。养殖场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。 七、病害防治和药物使用 1.观察检测用肉眼定时观察养殖鳗鱼的摄食、游动、生长、发育等情况,发现病鱼、死鱼则及时捞出,并进行解剖分析、显微镜观察,查找原因,记录在案。对病鱼、死鱼做焚埋处理。 2.防治原则坚持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采取控光、调温、水质处理、使用安全消毒剂、增加流水量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。充分利用微生态制剂、中草药及其制剂防治病害。 3.药物使用在整个养殖过程中,使用安全无害的渔用药品,严禁使用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中所列的药物及无公害食品规定的禁用渔药,使用规定的药物后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休药期。养殖场要实行药品采购登记及药品使用登记制度,用药后要注意调节水质,以创造稳定、良好的水体生态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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